河南解釋"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有前提
12月10日,針對“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一事,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我省法規相關條款的制定、修改情況及適用問題作出解釋。
關于“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規定的由來及現實意義
我省最早的計生法規是于1990年制定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當時在第十八條中便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簽訂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根據當時“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生育政策,該條例持鼓勵獨生子女的立法導向,因此設定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性條款。對獨生子女父母發放獨生子女費,是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實行只生一個子女行為的獎勵,是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撫養子女的一種經濟上的補助,具有鼓勵性質、榮譽性質。當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要求生育二孩時,便不應再享有獨生子女獎勵費等優待。作為對這一獎勵條款的銜接,該法規第十八條便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當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等。這一規定并不具有處罰性,只是一種返還,使得法規規定更加嚴密。
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對《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更名為《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整體沿用了1990年《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立法體例,由于國家生育政策未發生變化,因此基本保留了《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第二十條中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要求生育時應退回獨生子女獎勵費和其他獎勵”。
2011年11月25日、2014年5月29日,《條例》又先后進行了兩次修改,是根據中央精神、國家政策分別增加了允許“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和“單獨”夫婦生育二孩的規定。但是,黨和國家目前仍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后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明確指出:“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沒有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壓力長期存在,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必須長期堅持?!蔽沂∈侨丝诖笫?,在一定時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實行計劃生育,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我省《條例》第十五條也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边@仍然是我省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基礎性規定。因此,《條例》第二十條仍未作修改。實行“單獨”二孩政策以后,符合規定的育齡夫妻,仍然可以選擇只生一個孩子并且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如果其選擇生第二孩,仍然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待遇。保留此條仍然具有現實意義。許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也保留了類似規定。
關于“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規定的適用
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領取二孩生育證時需要退回獨生子女獎勵的人員范圍,應為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選擇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獎勵費的夫妻,即退回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前提,應當是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獎勵。而“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單獨”夫婦是國家和省統一調整生育政策后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在此之前,他們不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更不存在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能性。他們所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系基于對《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適用所有獨生子女夫婦的規定所取得的,屬于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信賴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權益。根據第二十條的立法精神及“信賴保護”的法律原則,他們在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稐l例》修改后,這些夫婦符合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選擇生育第二個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獨生子女費的前提條件。
《條例》的兩次修訂分別在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公布施行。因此,在適用時,應根據修改決定生效實施時間來劃定節點,即“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不需退回;“單獨”夫婦在2014年6月3日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不需退回。之后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仍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這與國家衛計委今年初發文《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中“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的規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顧了合法與合理的統一、國情和民意的統一。(記者 劉亞輝)